跨月的发 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,只能做发 票红冲。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,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 票进行冲减。跨月开错的普票,进入发 票填开界面点击“红字”——输入发 票号码、发 票代码后核实信息无误后打印。
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,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加盖作废戳记作废;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。前者比较简单,后者手续相对繁琐。
专票开错了处理如下:如果开出增值税发票后,还没给购买方,且没有跨月份的,只需在开票软件里作废该发票,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即可;如果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已经给购买方后,发现发票错误但没有跨月份的,需要将发票寄回给开票方,开票方按上面介绍的作废及重新开具来处理。
电子专票作废首先登陆开票软件—发票管理—发票作废;然后系统跳出开票信息清单界面,找出需作废发票,或通过在检索框输入要作废发票;最后选中要作废的发票,点击右上角的“作废”按钮即可。
法律分析:有时间限制,分为当月作废和跨月作废。 当月作废: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等情形,如果销货方在开票当月能收齐发票的全部联次,可按作废处理。
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: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,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,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“作废”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。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、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,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“作废”字样后,重新开具。
税务ukey和税控盘区别如下:功能方面。税务Ukey是一种移动加密设备,采用加密技术给电子发票加盖安全电子印章,操作简单,支持多用户使用,可以在任何电脑上安全操作,甚至可以被绑定到多台电脑,从而增强了安全性。
税务Ukey与税控设备的区别具体如下:开发机构不同,税务Ukey由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开发研究;税控设备由税务机关授权的机构所开发研究;购买成本不同,税务Ukey是通过税务机关免费发放的;税控设备需要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进行购买。
三者是随时间发展而出的产物,从便捷性上看,税务Ukey更便利。购买金税盘、税控盘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,每年的服务费也是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。金税盘、税控盘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,每年的服务费也是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。ukey目前税局是免费发送的,不过还没有全国推行。
税控盘(又称“税控服务器”)是一种专用的税控装置,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“税控盘技术规范”进行研制。税控盘分为单税号税控服务器和多税号税控服务器。
税控盘和税务Ukey都是出具发票的一种,只是出现于不同时期,并且后者是免费的,开票更便捷。随着时间的推移,新的方式一定会逐步替代旧方式。发票发展的过程中,并不是一个阶段开始,前一个阶段的发票开具方式就会马上作废,新旧更替是一个缓慢的过程。
税控盘分为单税号税控服务器和多税号税控服务器。税务Ukey是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身份认证及信息加密设备,能够帮助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、报税、查询、上传等基础服务。 税务UK目前是税务局推行的使用软件,将会取代税控盘开发票。
1、与纸质专票相比的情况下,电子专票发票领用方式更快捷、远程交付更便利、财务管理更高效、存储保管更经济、社会效益更显著。对企业而言,专票电子化的到来是加强财税合规管控的良好契机。
2、不安全。电子发票给代理记账公司有一定的风险,因为这会泄露用户自己的信息,所以最好不要把电子发票给代理记账公司。
3、赚钱。代理电子发票开票软件对于餐饮酒店行业,解决了餐饮酒店高峰期开票的问题,因此是有需求的,会赚钱的。
1、增值税税收筹划 ①取得软件企业资质,享受软件产品税收优惠。②分别核算软硬件产品收入,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税收优惠。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①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,享受税收优惠。②申请相关资质,达到节税目的。
2、税务筹划方面,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查询资料和准备:双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。这两项资格认证需要满足一些指标,申请过程也比较长和繁琐一些。主要受益的是企业所得税能够受益,两免三减半及15%的低税率。
3、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,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,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。例如,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,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,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,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。
软件是无形资产。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。范围包括:土地使用权、商标权、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、著作权、商誉等。企业购进软件时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入无形资产或者管理费用等科目。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:市场价值法。
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。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,构成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。根据这个描述可知,软件产品是属于货物的。
软件应该算“无形资产。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五条规定,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,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、提供劳务、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、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,包括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、土地使用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商誉等。